无锡警方通报“三岁半女童被侵害”事件:未发现女孩被人猥亵 不予立案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于瓅 李沐子
(相关资料图)
近日,潮新闻记者关注到,一个名为“受害人无锡3岁半”的帐号多次在社交媒体发帖,引发热议。博主称,自己3周岁女儿口述和指认隔壁蛋糕店男老板多次对其“猥亵”,但当地公安不予立案。
记者联系到发帖者潘女士。她说,此事件后,目前孩子身体和情绪稍有恢复,但若是遇到被舞蹈老师触碰身体等,仍会情绪失控,“我现在已经到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他们说要等三个月(才会有答复)。”
而蛋糕店老板汤先生则不认可潘女士的指控。他说,已将车票、定位信息、老家消费记录、店内的监控视频等材料都交给公安部门和法院。同时,他也提起诉讼。据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原告汤先生与被告潘女士名誉纠纷权一案,法院已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7月11日18时41分,无锡市公安局官方账号“平安无锡”针对该事件发布警方通报。通报中,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未发现女孩被人猥亵,汤某无违法犯罪嫌疑,对该起报警不予立案。
图源:平安无锡
女儿口述遭“猥亵”
今年3月中旬,潘女士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万达广场附近盘了一个店铺。自3月20日开始,她每天会带着孩子到店里打扫卫生。
3月29日,潘女士女儿早上起床后,说下身好痛,她才发现女儿下身已经红肿。一番询问后,“孩子说被人脱了裤子,被多次带(楼)上去。”潘女士立即报警,随后在民警的陪同下,带孩子一间一间店铺寻找,在女儿的指认下,确定事发地应为隔壁蛋糕店二楼仓库,“他们仓库是不对外开放的,而且是那种折叠的楼梯,不用就拉起来。”
潘女士表示,事后曾将蛋糕店老板与另一陌生男子戴口罩的合照给女儿看,“我问孩子哪个是脱你裤子的,她一下就指出来那个老板了。”但当潘女士带着孩子到派出所时,派出所一次性提供了30张大头证件照让孩子指认,“我女儿说,妈妈我认不出来。”潘女士表示,自己也看过两遍才认出来。
根据潘女士提供的无锡市惠山区中医医院门诊病历显示,经妇科检查,潘女士女儿外阴红肿、充血,有大量白色分泌物,阴道炎检查阳性异常。另一张门诊病历则显示,初步诊断为肛裂。
事发后,潘女士回忆,其实3月23日前后女儿就有不对劲的地方,“孩子大便和情绪都有异常,排便很用力,有几次内裤黄黄的,有一丝血,但当时没有往那方面去想。”
无锡市惠山区中医医院门诊病历 来源:受访者
事后,潘女士曾询问女儿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告诉她,“她说那个人不让她说。”潘女士告诉记者,女儿情绪稍微好转后,她曾再次向女儿确认:“孩子说被捏住鼻子和嘴巴,嘴巴还被放了袜子、胶布等。”潘女士称,女儿还表示对方用手和小棒子弄了她的肛门,同时伴有扇巴掌、脚踢等行为。
潘女士坦言,报案后她曾查看过蛋糕店里的监控,发现监控并不完整,有部分片段缺失,“我的诉求只有绳之以法,但关键现在证据不足。”她认为,警方不愿意帮助恢复监控。
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警方提到,经审查认为汤某某没有犯罪事实,申请复议后,无锡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对此,潘女士并不认同,期间她也曾申请复议,但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仍决定维持原决定。此后,潘女士也向多部门反映此事,但距事件发生已有3个多月,至今仍未有推进。
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来源:受访者
7月5日,潮新闻记者拨打事发出警的无锡市惠山区开发区派出所,了解潘女士女儿案子的情况。接电民警表示,有问题需要向分局申请。随后,记者多次拨打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电话,截至发稿前,均无人接听。7月11日,潮新闻记者从无锡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后续可能会要通报。”11日傍晚,警方通报发出。
为了能够将缺失的监控视频恢复,潘女士曾到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6月14日,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回函称,经审查,符合该院受理条件,目前该院已依法受理。发稿前,潮新闻记者联系到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目前已立案监督受理,近几日也在看店内外的监控视频,届时将会做出一个回复。
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 来源:受访者
蛋糕店老板:已提起诉讼
7月5日,潮新闻记者联系到了上述蛋糕店老板汤先生。他表示已经将车票、定位信息、老家消费记录、店内的监控视频等材料都交给了公安部门和法院,“她(潘女士)说的这些都是谣言。”
汤先生表示,自己3月27日之前是在店里的,但27日那天回了老家,直至4月初回来。且店里日常都有三位女员工,以及他的爱人和孩子在。对于监控视频为何会有片段缺失,汤先生表示可能是信号波动导致。
汤先生认为自己遭受了污蔑,并称潘女士在网上传播的很多说法都不成立。目前,汤先生已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我现在就在等开庭了。”据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原告汤先生与被告潘女士名誉纠纷权一案,法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来源:受访者
对于女儿口述遭遇侵犯的内容,潘女士表示,自己都有视频录音录像,但警方称孩子的口供只能做参考,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应的,“他们说我问话方式不够专业,说我在诱导她。”她表示也不能理解,警方为何没有第一时间带孩子去做伤情鉴定。
就此事,潮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表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付建认为3 岁女孩的口供和指认如果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付建表示,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对于视频监控出现缺失的情况,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尽可能地修复和还原。
付建告诉记者,如若查证该事件属实,犯罪嫌疑人将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经调查孩子描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合,付建表示,因孩子年龄尚小,可以免于处罚,但如果家长在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肆意发布未经确认的信息,可能构成诽谤,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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